周某于2008年入职泗阳某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周某为公司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赞同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其工作主要职责为自动机设备点检、维修和保养等。
2015年11月27日,因工作需要且考虑到周某曾进行过机器设施安装培训,电子公司便安排周某协助李某等人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周某认为安装设备不属于自身个人的工作职责且自己并不具备安装技能,故而拒绝公司安排。电子公司表示安装流水线为临时性工作且在正常上班时间进行,周某的工作也仅是协助他人安装,并不要求其独立安装。但周某仍拒绝。当日,电子公司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随后电子公司又两次安排周某协助安装设备,周某均拒绝,电子公司分别对其作出记小过、记大过处罚。12月2日,电子公司找周某谈话仍无果,便上报工会,以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周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对其仲裁请求未予支持,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的岗位工作职责虽然是维修、保养流水线,但安装属于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周某也曾经协助安装过流水线;电子公司亦非要求周某一人安装设备,而是要求其协助他人共同完成,且安排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并未加重周某的工作负担。在周某连续怠工且多次受处罚的情况下,电子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定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院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听从企业指示和监督,忠诚、勤勉地完成工作任务并服从企业合理的安排。本案中,即便周某存在对流水线安装不熟练的情形,其可向公司提出增加技术人员、培训等合理性要求,也可在工作中通过学习增加自身技能,而不应消极拒绝。本案旨在倡导劳动者以积极、勤勉的态度对待工作,珍惜学习的机会,逐步的提升工作技能,弘扬爱岗敬业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