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且工作内容不超出劳动者技能范围的,应认定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合理,对合理的工作安排劳动者应予服从。
周某于2008年9月入职泗阳某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周某为公司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赞同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且需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周某工作岗位说明书载明其工作内容及职责最重要的包含:1.自动机设备点检;2.机器设备的维修;3.定期对设备做保养;4.产线.不定时对机器生产的产品抽检。2015年11月27日,电子公司安排周某协助李某、庄某等人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周某以不具备该技能为由拒绝。公司表示安装流水线为临时性工作且在正常上班时间进行,望周某予以配合,周某仍拒绝。当日,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11月28日,公司再次安排周某协助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周某仍拒绝。同日,公司再次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12月1日,周某再次拒绝工作安排,公司当日作出记大过处罚。12月2日,公司就周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找其谈话,希望周某端正工作态度,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不要继续消极怠工。后公司经上报工会,于12月3日以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四天消极怠工为由向周某作出解除决定。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对其仲裁请求未予支持,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周某的岗位工作职责虽然是维修、保养流水线,但安装属于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周某也曾经协助安装过流水线;电子公司亦非要求周某一人安装设备,而是要求其协助他人共同完成,且安排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并未加重周某的工作负担。在周某连续怠工且多次受处罚的情况下,电子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及法定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院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这决定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听从企业指示、安排和监督,并忠诚、勤勉地完成工作任务。企业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的,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调整,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安排。
本案中,即便周某存在对流水线安装不熟练的情形,其可在公司对其安排工作时提出增加技术人员等合理性要求,也可在工作中学习以增加自身技能,而不应消极地多次拒绝。本案旨在倡导劳动者对待工作应持积极、勤勉的态度,珍惜学习的机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应根据劳动者的特长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的,应积极与劳动者协商,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