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起重机械装置现场查看时,咱们得知,有的单位未经答应私行装置起重机械,被查办后,行政相对人又私行撤除起重机械,施行“恢复原状”行为。
根据《特定品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第六十七条:“未经答应,私行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作、装置、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作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没收不合法制作的产品,现已施行装置、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许责令期限由获得答应的单位重新装置、改造。”对未经答应私行装置起重机械的,要“责令恢复原状”,这儿“恢复原状”的详细施行者不应是被处分的行政相对人。
由于对未经答应私行现已施行装置的起重机械,假如被处分的行政相对人自行撤除,施行“恢复原状”的行为,则又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督查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则:“起重机械的拆开应当由具有相对应装置答应资质的单位施行。”所以被处分的行政相对人应托付获得相应答应的单位详细施行已装置起重机械的“恢复原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