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某大桥改桥工程,该项目总工期730日,总造价¥36689278.00元,因资金问题至2020年工程尚在建设中。2020年第一季度,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第三方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市城区交通运输公司进行了全面检查,2020年4月30日根据检查结果将某大桥改桥工程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并下达一季度高风险企业的通报,通报指出某大桥渡改桥工程架桥机审批手续不合格,存在安全风险隐患要求其整改。2020年5月29日,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建设大队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大桥渡改桥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部分安全风险隐患仍未整改到位,现场使用的架桥机无登记标志,该施工中使用架桥机未经验收合格,实施工程单位罔顾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在整改期内不予整改继续施工,其施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20年5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实施工程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核查相关证件,询问现场施工负责人,查询相关资格证件及施工合同、核查工程日志及监理日志,确认实施工程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并于2020年6月18日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工程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陈述申辩意见。2020年7月17日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对实施工程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做出了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7月20日送达当事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主动到银行缴纳罚款,后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1年3月5日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缴纳了罚款和滞纳金,案件终结。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验收的施工起重机械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实施工程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相关的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
具体有以下证据佐证:证据1、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法人主体身份的事实;证据2、某大桥渡改桥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安全施工协议;证据3、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宜路建字[2017]67号文件,均证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某大桥渡改桥建设工程施工的事实;证据4、现场驻地监理郑鹏的询问笔录一份和现场施工监理李检妹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某大桥渡改桥工程使用未经验收的施工起重机械设施的的违章事实;证据5、衡阳市交通运输局文件《关于2020年一季度高风险企业的情况通报》,证明某大桥渡改桥工程架桥机安装(拆卸)方案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使用的架桥机未经验收合格;证据6、监理日志及工程日志复印件,证明某大桥渡改桥工程在该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未经验收的施工起重机械设施施工的情况;证据7、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若干张,均证明某大桥渡改桥工程使用未经验收的施工起重机械设施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阅视,表明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同时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未能按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限期责改,依旧放任违法行为的存在,存在主观故意,但考虑到工程因资金问题未能及时完工的现实困难,结合行政处罚的教育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危害后果,执法机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责令企业停业整顿,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金额恰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疑难焦点问题:本案中使用的架桥机属于施工用起重机械,属于工程建设中的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该类设备的使用前必须先经过有资质的单位就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验收,检测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同时施工方应当将检测合规的标志悬挂在该设备的醒目位置,该操作规程容易被施工单位忽视,以致安全隐患。
交通建设工程关系重大民生安全,在施工过程中的粗枝大叶容易埋下安全的隐患,不合格的设施、设备对工程的质量可能埋下无法修复的后患。本案通过查处桥梁建设过程中架桥机未进行安全性能检测验收违法行为,提醒行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组织有关单位做验收,不仅进行了普法宣传还有效增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类案件较少,实践中主要监管的也是工程质量的完成状况,对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监管注意较少。本案较好地诠释了交通建设工程全链条监管,从源头防范工程事故发生;在案件处罚决定书下发后,当事人不主动执行时,及时申请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彰显了执法的严肃性。
1、交通建设工程执法落实全链条监管。从工程的准备到具体施工,对照法律和法规,特别是参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湖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及自由裁量权基准,明确具体检查事项和类目,细化对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应当给与处罚的行为依法处罚到位。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证执法严肃性。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始终以很多理由推脱消极应对、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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