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方面开展“铁拳”“亮剑2023”综合执法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净化市场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力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已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60件,罚没款480万元。现对外公布第二批涉及特定种类设备、食品安全、知识产权、虚假宣传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典型案例。
2023年3月10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某某煤气有限公司违反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撤销了作业人员李某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2023年1月20日,该局根据相关线索对余姚市某某煤气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该公司充装处发现4个已充装完毕的液化石油气瓶超过了检验有效期。经查,该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李某在明知案涉4个液化石油气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情况下,用其他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气瓶编码通过手动输入的方式,绕开充装管理的扫码系统,对过期气瓶实行充装,且未对充装情况进行如实记录。余姚市某某煤气有限公司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且未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作为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明知是过期气瓶仍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两个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容易发生泄漏事故,甚至引发爆炸,危及使用者和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依法应予严惩。市场监管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3年6月14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某某酱菜厂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且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食品、责令停产7天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该局在开展蔬菜腌制池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当事人余姚市某某酱菜厂内存放的900箱雪菜和200箱榨菜均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为延长食品保质期限,擅自将实际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9日的900箱雪菜在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日,将实际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8日的200箱榨菜的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5日,上述违法食品未及销售即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封。经对上述两种食品抽样送检,其中雪菜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一项之规定,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所列食品安全领域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并具有主观故意。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有强烈的质量、安全意识,严控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市场监管部门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盯各类食品违法线索,严厉查处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同时,将实施联合惩戒机制,放大案件社会效应,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企业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使违法企业在银行业务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审查、工程招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处处受限,从而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达到查处一起规范一批的目的。
2023年6月30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某某珠宝店销售假冒阿玛尼手表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并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该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当事人余姚市某某珠宝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EMPORIOARMANI”商标的手表14块,该批手表均无产品合格证,也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产品标识,于是当场进行查扣。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月开始,陆续从深圳某科技公司等单位购入多种规格型号的标有“EMPORIOARMANI”商标的阿玛尼手表,尔后将其中9块销售给方某某、黄某某等9位消费者,销售金额25749元。上述9位消费者购买的手表及现场查扣的14块阿玛尼手表经商标注册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辨认,是侵犯“EMPORIOARMAN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当事人销售假冒“EMPORIOARMANI”注册商标的手表,且有应知或明知情节,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例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以其所销售的手表能证明合法来源、主观上并不知晓售卖的阿玛尼手表系假冒商品为由进行了申辩。但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主观上应知或明知案涉手表是假冒商品,遂作出了上述处罚。2022年10月18日,余姚市消保委依法支持9位消费者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2023年5月12日,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并未对其销售手表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标识进行审查,并在明知无相关标识的情况下进行了销售,未尽到相应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因此其销售行为存在欺诈,一审判决当事人向9位消费者进行惩罚性赔偿。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3年5月26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某某起重设备经营部未经许可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修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7日,该局在查办另一起特定种类设备违法案件时,发现当事人余姚市某某起重设备经营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特定种类设备重大修理,遂立案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12月中旬,当事人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修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为宁波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内的1台起重机进行主梁加固和葫芦更换(未改变主参数),完成后即交付给该公司使用。2023年2月13日,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上述起重机进行定期检验,发现该起重机存在被重大修理但并未经监督检验的情况,并认定其检验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修理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生产的范畴。当事人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修理的许可,擅自从事起重机的重大修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即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将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交付给使用单位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都有严格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修理,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本案的查处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惩戒,也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4月7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余姚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拼多多店铺上销售商品时存在刷单炒信行为,遂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了给其拼多多店铺内新上架的商品进行预热,快速增加销量和评价,于2022年11月起对5款商品进行刷单炒信。其违法手段有两种:一是通过大额订单虚构交易,二是使用软件虚构用户评价。两种手段的组合使用,营造了消费者大量购买、评价的假象。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刷单117单,涉商品数量13502件,经营额314534.69元,支付刷单费用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经营者刷单炒信的现象屡见不鲜,又屡禁不止。不法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通过虚构交易、虚构好评、删除不利评价等手段,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宣传,不仅有违商业诚信,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还容易衍生出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2023年6月5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哄抬价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余姚市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的阿里巴巴店铺时发现,其在售的一款酒精喷雾瓶在之前一个月内连续多次提高售价,涉嫌哄抬价格。经查,2022年12月,因新冠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当事人生产的酒精喷雾瓶市场需求剧增。借此机会,当事人在生产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连续多次提高产品售价:其中160ML和200ML的产品从5.30元/个涨到9.50元/个,涨幅67.92%;300ML的产品从5.6元/个涨到9.7元/个,涨幅67.86%;500ML的产品从6.30元/个涨到9.90元/个,涨幅57.14%。截至案发,当事人网店共售出该款产品150单,销售金额46126.4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冠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涉疫物资价格往往会出现异常波动,需要依法进行管控。当事人借疫情防控中市场对酒精喷雾瓶的急切需求,在生产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多次上调产品价格,推动该类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既不符合国家疫情防控政策要求,也被法律明文禁止,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023年4月25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兴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余姚某营业部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6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嘉兴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余姚某营业部利用其建立的微信群,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遂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旅游服务,经营过程中建有微信客户群。2022年12月初,当事人与某微信好友约定,在其微信客户群内帮助好友转发一款“地龙蛋白”产品的信息和直播链接,销售成功后获取提成。12月5日起,当事人陆续在微信群内发布了“地龙蛋白针对心脑血管,调节三高”等文字内容和直播链接,邀请群成员观看直播。直播过程中,主播将“地龙蛋白”这种普通食品宣传得天花乱坠,宣称能“复活新细胞”、“全面降三高”、“大小血栓都溶掉”、“大小血管都打通 ”。直播时,该微信群共有76名成员,最多同时有34人在线观看。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促成商品销售,故未获利。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所指的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了处罚。
经营者对商品的宣传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而为其提供组织、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同样将受到处罚。本案当事人应当知道其微信好友在推广商品时存在虚假宣传,却仍在自己的微信客户群内转发相关文字内容和直播链接,帮助其实施虚假宣传活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2023年3月31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某某服饰店销售添加药品的压片糖果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59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余姚市某某服饰店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其在偷偷销售一种标识不明的压片糖果。经检验,该压片糖果含有药品成分,含量为6.92×104mg/kg。经查,当事人本身从事服装零售行业。为迎合部分顾客的减肥需求,从2020年3月开始,当事人与一微商合作,先后以代销、经销的方式销售上述声称有减肥效果的压片糖果。至案发止,当事人共销售涉案压片糖果32瓶,其非法经营货值总金额18765元,从中获取违法所得2659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是一种药品,具有抑制食欲和增强代谢的双重作用,曾被用于肥胖症的治疗,但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已于2010年10月30日被国家药监局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及使用。当事人销售的压片糖果属于食品,却含有药品成分,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虽然当事人可能并不知道该压片糖果含有药品成分,但由于其在经营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明知产品标识不全还进行销售,仍应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