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改革后,原质量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职能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有关问题的回复如下。
在《关于增补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现已作废)中原本存在汽车起重机,但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技术水准不断成熟,设备管理上的水准不断提升,将有关设备移出目录。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目录修改后的对比:
根据 GB/T 6974.2-2017《起重机 术语 第2部分:流动式起重机》中的定义:
根据行业标准 JB/T 1375-1992《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分类》:
在《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等2个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2016年第28号)》中,《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规定: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详见:
汽车起重机不属于强制检验范畴,当然相关单位对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不放心也可以请第三方检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