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一枚,很疑惑汽车吊师傅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百度上有位网上的朋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均规定,国家对特定种类设备实行目录管理。2004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公布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汽车起重机列入了《特定种类设备目录》。2014年10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对《特定种类设备目录》进行了修订,汽车起重机未列入修订后的《特定种类设备目录》。
综上所述,2014年10月30日起,汽车起重机不再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施,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4000,里面对 “起重机械”的其中一个定义: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施,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毫无疑问,是属于起重机械。至于是否属于 特定种类设备,在这个目录的开头,明确写着,《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也就是说,只有质检总局有解释权。在没看到 质检总局对汽车吊是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这样的一个问题作出解释前,还是老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