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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临时性地指派劳动者支援其他部门且工作不超出劳动者技能范围的应当服从调动吗?

时间: 2024-03-18 09:39:54 作者: 起重机系列

  原标题:单位临时性地指派劳动者支援其他部门,且工作不超出劳动者技能范围的,劳动者应当服从调动吗?

  周某于2010年9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周某为公司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赞同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且需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周某工作岗位说明书载明其工作内容及职责最重要的包含:1.自动机设备点检;2.机器设备的维修;3.定期对设备做保养;4.产线.不定时对机器生产的产品抽检。

  2015年11月27日,电子公司安排周某协助李某、庄某等人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周某以不具备该技能为由拒绝。公司表示安装流水线为临时性工作且在正常上班时间进行,望周某予以配合,周某仍拒绝。当日,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11月28日,公司再次安排周某协助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周某仍拒绝。同日,公司再次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12月1日,周某再次拒绝工作安排,公司当日作出记大过处罚。12月2日,公司就周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找其谈话,希望周某端正工作态度,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不要继续消极怠工。

  后公司经上报工会,于12月3日以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四天消极怠工为由向周某作出解除决定。

  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某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对其仲裁请求未予支持,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的岗位工作职责虽然是维修、保养流水线,但安装属于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周某也曾经协助安装过流水线;某电子公司亦非要求周某一人安装设备,而是要求其协助他人共同完成,且安排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并未加重周某的工作负担。在周某连续怠工且多次受处罚的情况下,电子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及法定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这决定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听从企业指示、安排和监督,并忠诚、勤勉地完成工作任务。

  企业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的,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调整,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安排。

  本案中,即便周某存在对流水线安装不熟练的情形,其可在公司对其安排工作时提出增加技术人员等合理性要求,也可在工作中学习以增加自身技能,而不应消极地多次拒绝。本案旨在倡导劳动者对待工作应持积极、勤勉的态度,珍惜学习的机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应根据劳动者的特长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的,应积极与劳动者协商,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