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珠海市财政局围绕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印发《关于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周期,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时间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因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供应商自身原因等因素除外。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时限最长不允许超出20个工作日。
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缴比例。对中小微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通知》提出,保障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知情权。完善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的告知内容,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及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以及评审得分、排序情况等。
《通知》还强调,采购人公开采购文件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和《珠海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源头规范采购行为。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建立采购人“一揽子”采购意向公开制度,提升采购透明度。全方面推进采购人主体责任制全面落实,规范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内控制度建设、采购员备案制、质疑答复程序等环节,明确采购人首尾权责。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逐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建议》(粤财采购﹝2021﹞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营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现就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开展“三库”清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 号)的有关法律法规,持续清理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二)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采购人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依法保障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四)实施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启动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实现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项目委托、采购文件编制、供应商报名、采购文件获取、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递交、专家评审、采购结果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送达、合同签订等环节全流程在线处理。
(五)持续助力企业金融信贷。健全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完善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流程。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推广,拓宽企业履行合同的资金获取渠道,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要协助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推进工作,如在开评标场所、营业场所展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渠道信息,在采购文件获取、中标(成交)通知书送达、合同签订等环节,告知融资渠道,并提示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办理。
(六)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通过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实施采购的项目,应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名目向供应商变相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
(七)规范保证金收取。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缴比例。对中小微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八)实行合同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原则上应该依据采购项目真实的情况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约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和条件。对于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能低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九)支持中小微企业未来的发展。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主管预算单位应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具体方案。从2022年开始,主管预算单位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详细情况,并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十)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充分的发挥政府采购在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商品快递包装、绿色建材、创新产品、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功能,助力公司发展壮大。
(十一)及时签约缩短交易时间。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周期,尽快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时间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因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供应商自身原因等因素除外。
(十二)及时组织履约验收。采购合同应当约定明确、合理的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验收。项目履约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及时组织验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验收工作。采购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情况消除后立即组织验收工作。
(十三)加快采购资金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时限最长不允许超出20个工作日。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应根据财政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十四)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通过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不含涉密项目),采购人应当提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汇总并“一揽子”公开本单位全年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可以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应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十五)保障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知情权。完善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的告知内容,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及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以及评审得分、排序情况等。
(十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活动开展前应确定采购需求,并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同时也加强对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形成及实现过程的风险控制。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能够最终靠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对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当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检查。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十七)建立采购人内控制度。采购人应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形成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八)规范质疑投诉答复程序。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质疑函、投诉函应载明采购人为被质疑人、被投诉人,采购人应依法依规对供应商质疑、投诉作出书面答复。
(十九)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方法,加强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管,将对监管对象的检查与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二十)强化联合奖惩。通过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促进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与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加强务实合作,探索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推送、案件协查等协作机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各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珠财﹝2020﹞130号)同步废止。之前相关政策中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