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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学刊》 ​王维艳等:产权置换型古村落旅游空间正义性感知测度模型建构

时间: 2024-05-29 17:24:04 作者: 新闻中心

  乡村旅游开发中产权置换不公引发的空间正义性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关注。文章基于原住民“我者”的主体感知视角与列斐伏尔的社会空间概念,运用Fraser 社会正义尺度理论及结构方程模型的因子分析方法,结合江西省婺源县篁岭景区案例,对产权置换型古村落旅游空间正义性感知测度指标体系进行建构与实证。研究根据结果得出:(1)社会空间语境下,空间正义亦即社会正义,产权置换型古村落旅游空间正义性的感知测度,大体可由承认、分配、参与正义3个维度及其13个指标进行表征;(2)篁岭村民的旅游空间正义性感知为不正义,其中,参与正义维度均值最低,而私人老宅、村集体资产的旅游吸引增值收益几乎未被承认和兑现,文章据此提出了启用旅游吸引物权以及“追索权”等制度化组合矫正路径。

  产权是一种不同群体之间对稀缺资源使用而达成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利益协调的机制[1]。产权能够理解为一组受保护的权利,所有者能够最终靠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等方式持有或者处置并获得收益[2]。制度经济学派将产权抽象理解为一种合约,关注产权在经济、管理、政治等交易形式中的作用[3]。产权置换型古村(镇)的旅游开发,作为权力与资本对古村(镇)景区化的高效运作模式,从乌镇西栅到北京古北水镇,再到婺源篁岭村、邹城上九山村[4]等,已被业界持续复制,它们都在短期内实现了远超业内平均边际率的投资回报。其成功的秘诀无一例外地遵循了“中国从来不缺渠道的创新,最重要的是在资源端落地……其实旅游景区不可以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产权……今天拿产权永远比明天拿便宜;拿了产权以后,才有下一步资本运作的可能”①。无独有偶,婺源县乡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向阳也表示,“旅游开发最主要的是要对村落拥有控制权,也就是产权,所以产权置换模式是乡村旅游发展的必经之路”[5]。

  产权置换下的古村落旅游开发实践所取得的惊人业绩,是一般旅游景区很难企及的,这难免让人联想到除了资本、经营管理技能之外的社区旅游吸引资源的贡献[6]。然而,由于社区居民对自身文化资本认知不足,加之产权意识淡漠,意识不到不仅部分文化遗产可以私有,甚至对自身居住的空间一样能进行权利主张,其结果在与其他利益主体的互动中必然处于弱势地位,资本交换的公平正义自然被打破。问题的重点是,如何保证现代化背景下旅游目的地的空间正义、资本正义和身份正义[4]。对此,看似已成王道的古村落旅游开发产权置换模式,其空间正义性却受到了旅游学界的质疑,换句话说,旅游驱动搬迁置换之道似乎也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议题。怎么样看待旅游化情境下古村落的产权置换,需要更全面深入的分析与回答[7]。

  那么,就产权置换型古村落的旅游开发模式而言,到底是正义还是不正义,或者其正义程度如何?该如何评价?又该由谁来评价?目前,旅游学界鲜见相关定量研究成果。作者觉得,古村落原住民作为旅游开发中的,同时又兼具旅游吸引物产权的权利人[8],很有必要也应该赋予其价值评判的主体地位。鉴于此,本研究在对多个产权置换型古村(镇)旅游地进行当地考验查证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最具代表性的江西婺源篁岭景区作为案例地,运用列斐伏尔的社会空间概念、Fraser 的社会正义尺度理论及结构方程模型的因子分析方法,基于原住民的感知问卷调查与访谈数据,尝试构建产权置换型古村落旅游空间正义性感知测度模型并进行实测,进而探讨产权置换型古村落旅游空间不正义的实践逻辑以及矫正路径,可为上述同类型旅游地空间正义性感知提供一个初步的测量工具,同时也拓展了旅游地空间正义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正义与公平、公正时有混用,但实际上正义在价值等级体系中起统帅作用,而公平与公正则是实现正义的两个互补向度,正义诉求于一个普遍主义的超政治的基础,公平、公正可下沉到世俗的社会生活领域,转化为分配公平以及法律公正,用于指导人们的日常生活[9]。关于正义的内涵,因不同的主体领域和观点而异[10],从柏拉图的“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到亚里士多德的“公正集一切德性之大成”,再到Rawls 的“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11]。可见,正义的探讨经历了从功利主义到社会正义的转向[12-13],不仅意味着个体意义上的道德律令,更重要的是社会正义[14]。法律制度通过分配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在法律制度调整中的不同地位正是由经济因素所决定的,只有在经济上各得其所,才会使社会关系走向平衡。这就是法律上的“公平”[15],且应当向社会中“最不利者”的倾斜,通过改变分配制度来实现社会正义[16]。

  对社会正义尺度的研究,始于Honneth的“承认一元论”,认为平等的分配不再处于社会正义的中心地位,“蔑视”“不尊重”等错误承认体现了现代社会的不正义,因此Honneth 对正义的解释从“再分配”转向了“承认”[17]。而Fraser反对这种“承认一元论”,她将承认和再分配整合为共同的正义基础和维度,提出“观点二元论”[18],并在后续的研究中又引入了独特的政治维度,从而形成了包括承认、再分配和代表权的三维正义尺度理论框架[19]。国内学者对社会正义尺度的研究,经历了从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的社会公正[20],到意图正义、结果正义、过程正义三维尺度的构建,但后者侧重城市领域[21]。另外,对于环境正义语境中新增加的“能力”维度[22-23],作者觉得某一些程度上可以将其内化于承认、再分配以及代表权3个维度之中,毕竟要获得承认、再分配以及代表权正义,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也与个人和社会的“能力”密切相关。

  20世纪70年代西方社会思潮的空间转向,将空间阐释转向了社会领域,Castells甚至认为:“空间不是社会的反映,而是社会的表现。换言之,空间不是社会的拷贝,空间就是社会[24]。”列斐伏尔的“(社会)空间是(社会的)产物”命题[25],直指空间的社会关系性。“空间是一种社会关系吗?当然是,不过它内含于财产关系(特别是土地的拥有)之中,也关联于形塑这块土地的生产力。空间里弥漫着社会关系。”[26]“如果空间作为一个整体慢慢的变成了生产关系再生产的所在地,那么它也已经成了巨大对抗的场所。”[26]因为“空间除了是一种生产手段,也是一种控制手段,因此还是一种支配手段、一种权力方式”[25]。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理论作为西方人文社会“空间转向”的典范[27],从本质上揭示了空间生产的两种类型,即体现政治正当性和文化传统的象征空间的生产以及为特定经济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需要的功能空间的生产[28],正是空间的社会关系性及其生产属性决定了空间正义研究的必要性及价值所在。

  空间正义概念,缘起于Davies 的领地正义[29],Harvey将其发展为“领地再分配式正义”,不仅关注分配的结果,还强调公正地理分配的过程[30]。20 世纪80 年代开始,Pirie 首次公开使用空间正义概念,并在社会正义、领地正义等概念基础上论述了空间正义概念化的可能性[31]。进入21世纪,Soja《寻求空间正义》的出版,标志着空间正义理论进入一个建构体系的新阶段[32]。就空间正义的内涵而言,至少应该体现以下3个方面:第一,具有社会价值的资源和机会的分配是合理公正的;第二,尊重不同(社会)空间的多样文化,消除文化歧视和压制;第三,保障社会群体平等参与有关空间生产和分配的机会,增强意见表达的能力[32]。可见,这与Fraser的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三维社会正义内涵[19]基本吻合,而空间正义问题的核心则是处理空间与资本的逻辑关系,有着强烈的资本批判指向[34]。

  由此看来,社会空间语境下的空间正义,是闪耀着理性之光的社会正义,即空间正义由社会正义界定,可将二者视为空间实践的“一体两面”,而特定领域或议题中的社会关系及其再生产的公平公正性,即构成空间正义的具体内容。

  产权,是指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针对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标准的“三原”原则(即以恢复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移民追求收益最大化行为和土地使用权的实质性产权,安虎森和邹璇首次提出了产权置换的移民补偿方法[35]。其中,农房搬迁安置补偿,具体由宅基地所有权补偿、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4 项费用构成;补偿标准遵循等效用替换原则,以实现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目标。目前在实践中,除了城中村、城乡接合部、规划建设区以外,大多数的乡村由于宅基地以居住保障价值为主,几乎不涉及经济收益价值,因此,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是以安置房或现金形式直接补给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余3 项补偿则属于较容易确定的常规补偿类型[36]。

  对于农户而言,居住权利与住房财产权益保障虽说是农房的“一体两面”,但在现实中存在对宅基地居住保障价值的不公平补偿现象,例如执行安置房与被征收农房的等价交换行为。由于安置房价格普遍高于被征收农房价格,等价交换会导致农户居住面积的缩水,需要农户额外贴钱才可以做到之前的居住水平[36]。而对于被征收土地出让后溢价的归属问题,学界尚存涨价归公论、涨价归私论和公私兼顾论3 种不同的观点[37],虽然多数学者认同公私兼顾论,但农户对增值收益的分享取决于农房被征收后再利用产生的增值程度以及集体和农户的议价能力[36],而后者作为,不仅有可能滋生“钉子户”[38]这类替代性问题,而且集体和农户的议价能力本身也在正义讨论范畴,属于参与能力层面的内容。

  旅游驱动下的古村落搬迁与安置,不仅成就了资本,也达成了地方政府发展旅游的经济动机,但最终却是通过由传统村落到旅游村落的再生产,空间实践的主导权由村民转移到开发商手中[4];旅游发展后的社区空间再生产,本质上体现的是各空间生产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39]。在中国乡村旅游语境下,旅游空间正义的实践要立足民众的真实的生活,将民生作为旅游空间生产和空间正义的价值旨归[40],旨在实现旅游空间实践中社区权利关系及利益的平衡[41]。对产权置换下的社区旅游增权而言,虽然在理论上已提出旅游吸引物权的制度增权路径[5,8],但目前关于产权置换下的古村落旅游空间(不)正义的研究仍存有空白:一是,为数不多的对产权置换下乡村旅游开发不公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基于定性的批评线],鲜见量化测度模型及实证研究成果;二是,产权置换下的乡村旅游开发虽得到了政界和业界的一致肯定①,但却缺失来自被置换者——原住民的“我者”声音。因此,希望本研究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指导意义上的思考能够弥补上述侧重于定性与“他者”视角的不足。

  本文将空间的理解置于列斐伏尔的“社会空间”语境,视空间正义与社会正义为空间社会关系实践的“一体两面”,使旅游空间正义尺度的建构可直接借鉴Fraser 的社会正义三维尺度理论,并基于对多个产权置换型乡村旅游地的实地考察获取丰富的空间感性认知,因此,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兼顾了理论演绎与实践归纳方法。鉴于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与本文的旅游空间正义性感知测度本身所具有的主观价值判断与社会批判气质,本研究致力于产权置换型古村落旅游吸引物及其相关权益让渡的“旅游空间正义性感知测度指标体系构建”与“正义评判标准”的理论探讨,同时适当兼顾“旅游空间正义实现路径”层面的实践意义,本质上属于批评理论与实证研究范式的结合。

  [43]。与此同时,研究团队对篁岭景区的关注与跟踪研究也已持续多年,具备某些特定的程度的研究基础;加之该案例地已见有社会批判视角方面的佐证文献[42-43],而其他同类型案例地(上九山村[4]除外)尚鲜见相关佐证文献,故作者觉得该案例地在同类案例地中更具典型性。

  篁岭古村坐落于江西省婺源县石耳山脉中,素有“八分半山一分田,半分水路和庄园”之称,距今已有500 多年的历史。整体搬迁前该村有120 余户村民,搬迁后的新村共有村民207 户775 人(截至2020 年12 月)。篁岭古村最初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村,2002 年,婺源县江湾镇在撤村并居中撤除了行政村,将其并入栗木坑村委会。由于原来的村委干部是“外村人”,未进入村委会的核心管理层,因此,对村治事务管理很少;而且村中曹氏宗族也因长辈去世,年轻人多外出务工而逐渐没落,陷入了村治无序状态,传统村庄权力秩序被解构。加之村民与村委会干部之间的关系一般

  旅游开发前的篁岭古村本就拥有高低错落有致的典型徽派民居建筑和优美的田园梯田,且在生产生活中还形成了独特的“晒秋”景观。但由于地质灾害频发、交通不便,加上青壮年劳动力外流,县乡两级财政缺乏对古村的治理资金,于是多次组织村民自行移民搬迁。早在2002 年就有一批村民搬迁到了山下,但仍有70多户

  [42](此处指老户)留守老村,村庄出现半“空心化”现象。2009 年,婺源县江湾镇政府与婺源县乡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婺源县篁岭民俗文化村开发经营合同》,详细约定了篁岭古村整村产权置换旅游开发模式及其利益分配的方法:(1)公司每年提取索道营业票面(相当于门票+索道费)收入的6%(税前),作为甲方(江湾镇政府,含项目辖区村委会)资源使用管理工作经费;(2)篁岭村村民小组的索道利益分成和公共景观资源租赁使用费(统称资源使用费)采用核定基数递增方式:即合同履行开始第1 年至第5 年每年35 万元(税前),第6 年至第10 年每年45 万元,每5 年增加10 万元,依此类推,直到30 年租赁使用期满(2009年12月29日至2039年12月28日)。

  2010 年1 月,江湾镇栗木坑村民委员会与篁岭村村民签订《婺源县篁岭村村民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合同》,约定“村民自愿将篁岭村所属住宅房(或闲置房)及附属建筑物等产权交由村委会进行商业运作,所占土地使用权由村委会集体收回,并同意委托政府通过篁岭民俗文化村项目运作,将篁岭村村民房屋、部分村落公共设施及村庄土地整体进行挂牌出让。”同时,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搬迁安置方式。对房屋产权的调换实行等价交换,即旧宅经平价评估折现(正房330元/m2~430元/m2),新房按成本价(480 元/m2)购买,结果部分农户需要额外贴钱才可以做到之前的居住水平或者统一设计的200 m2建筑面积。由于整个新村以及民房的规划建设均只考虑到满足生活居住功能,故即便是有经营机会的前排临近公路的民房,也只可以通过“住改商”参与经营,而后排的民房除了端头房外,很少有商用机会。

  ①。然而,研究团队在多次当地考验查证访谈时却发现,当地原住民对此并不十分认同,且普遍存有怨言,特别是年轻一代村民(尤其是有外出打工经历)的权利意识已开始觉醒。村民们一致认为,景区发展不公平、不合理主要体现在4 个方面:一是村集体公共景观资源的租赁使用费过低(近年来每人每年400 余元补偿费),并未像某些新闻媒体报道的那样入股分红②;二是景区利用他们的古村、老屋赚大钱而他们没得利;三是新村村民参与旅游经营的机会不均等;四是新村房屋品质、生活环境欠佳。那么,篁岭古村的产权置换旅游开发模式,是否如某些媒体宣传报道的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的标杆,还是权力与资本共舞而民生有所落寞?确有必要关注原住民的评判话语。

  3产权置换型古村落旅游空间正义性感知测量指标体系建构3.1 感知主体的界定

  在篁岭村的搬迁与产权置换中,直接利益主体包括该村集体自治组织和村民、当地乡镇政府以及旅游开发企业。但在现行体制下村委会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安排,而不能很好地表达村民们的利益诉求。现实中篁岭村所在的栗木坑村委会,正是在当地政府的政策文件指导下与村民签订了《婺源县篁岭村村民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合同》,产权置换旅游开发模式则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直接达成协议,而村民作为一个重要的利益主体,对于房地产权置换就没有参与协商、利益表达的机会

  [42]。由此可见,本研究把感知主体定位为当地原住民,正是基于其在旅游开发中作为失利群体的弱势地位。

  [44],而空间正义是空间经济正义、政治正义与文化正义有机统一的一种复合正义[45],与Fraser 的社会正义三维尺度相吻合,故本文在借鉴Fraser的社会正义尺度基础上,将产权置换型古村落旅游空间正义构建为承认正义、分配正义和参与正义3 个感知维度,至于在三维正义之外,针对某一具体议题(如环境、能力等)添加一项具体的正义维度,实无必要,因为(社会)空间正义三维宏观框架,已涵盖各类具体议题的主体权益在社会文化、经济、政治3个维度上的正义考量。

  [46]。但人们会被文化价值的制度化的层级制度阻止平等的交往,否定人们必不可少的身份而造成“错误承认”,这在产权置换下的古村落旅游开发中最易产生。其学理依据在于:古村落旅游语境下,错落有致的村落格局、庙堂民居、古树田园,乃至无形的文化现象(如民俗、宗教信仰等)本身就是其核心旅游吸引物,但因社区居民与景区研发企业地位的不对等,加之目前社会各界对“三农”旅游价值增值的认知普遍不足,导致其在旅游开发中的贡献往往不被承认甚至忽略,由此引发“错误承认”的社会文化不正义。

  [47-48]。对乡村旅游地居民来说,参与旅游的机会要均等,获得的旅游收益也要公平,每个人要拥有享用空间权益的平等,也要获得平等的空间发展机会[47]。而对产权置换下的古村落旅游社区居民而言,核心诉求是与景区公司之间围绕旅游吸引物权益的竞争,具体体现在资源使用费或者门票分成的再分配层面。

  [19]。在我国乡村振兴战略中,基层乡镇政府要充分的发挥民主管理作用,农民依据程序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按照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自主制定并执行公共规则,决定公共设施建设占地成本的均摊、公共利益的分配等[49]。而产权置换下的古村落旅游开发的资源使用、补偿决策等事项,本身就关涉每一位村民的知情权、话语权、表决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50]的整体要求,属于“应然正义”层面的表达[20]。作为产权置换型古村落的旅游开发,必定根植于村集体及村民所拥有的有形无形的村落文化积淀,故将“承认村集体资产的旅游价值”“肯定古村宅院旅游价值共创”“认可村民景区土地旅游贡献”作为反映景区公司对古村居民所创造的主要旅游吸引物价值认可的测量指标。此外,与村民后期生计与发展紧密关联的“提供村民参与旅游就业机会”“认同提升村民生存发展能力”也应该得到承认(表1)。

  [51];分配正义要回答社会基本或主要的福利、利益和物质成果或某种生活负担在人们中间进行分配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问题,是衡量正义程度的最主要内容,属于“实然正义”层面的表达[20]。因此,与上述承认维度相对应,将“集体资源/资产增值公平合理”“村民老宅折价补偿公平合理”与“土地资源使用补偿公平合理”设为测量指标,意在测量景区公司给予村民经济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性。同时,“村民景区就业机会公平合理”与“新村宜居幸福感大幅度提升”指标,则可反映搬迁后村民的可持续生计与能力水平的发展情形(表1)。

  [52]。相应地,本研究将对古村落旅游开发事项的知情权、话语权、决策权、监督权作为参与正义维度的4项测量指标(表1)。

  本文数据主要来自于当地考验查证、问卷调查与访谈。问卷设计紧扣案例地情况及相关文献观点的归纳总结,最终主要由原住居民的基础信息和居民感知量表两部分所组成。第一部分具体包括性别、年龄等人口统计学特征和对相关产权置换、旅游发展决策的基本看法;第二部分为社区居民的旅游空间正义性感知3 个平行维度以及与14 个测量指标对应的14个问卷题项(为便于村民有明确的目的性准确回答,对问卷题项进行了较为直观、通俗的描述,见表1 右列),并采用Likert 5 点量表进行计分,5 表示完全认同,1 表示完全不认同,分值越高,说明当地居民的正义性感知程度越高。

  2021年11月10日,课题组在对篁岭新村、老村进行预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250 份的问卷数量与调查方式(大体相当于老村120余户的2倍,入户调查为主,兼顾随机,符合统计学要求),并对个别题项的表述进行了调整。在2021年11月11—15日期间,调研小组一行5人进行了为期5天的问卷调查,兼顾了旅游经营户与非经营户,同时对该村搬迁及其发展有强烈个人想法的居民进行了深度访谈。一共发放问卷233 份(占篁岭村总人口30%),通过入户/随机发放,当场回收,最终获得有效问卷217份,有效率为93%。此外,围绕景区开发、产权置换以及村民受益等情况,调研小组还走访了江湾镇政府、栗木坑村委会、部分餐饮店与民宿经营业主、景区就业村民以及外出打工返乡者等。

  样本人口数据统计显示,受访居民中,男性比女性偏低,分别占41.9%与58.1%;集中于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中青年群体;其职业与收入来源大多与旅游相关,多集中于客栈、餐饮经营与景区就业等。另外,样本人口中安置搬迁比例略高于自主搬迁,各占54.4%与45.6%。总体而言,样本人口具备比较好的代表性。

  [52],说明样本数据呈正态分布。信效度检验结果为:样本 的Cronbachs α 系 数 为0.902,各 维 度 的Cronbachs α 系数分别为0.875、0.845、0.879,内部一致性系数较高,表明样本数据信度良好;KMO值为0.900,Bartlett 检验近似卡方值为1614.823,df 为91,p接近于0,小于显著性水平0.05,通过了Bartlett球形检验,说明数据适合进行因子分析。

  其次,运用SPSS 22.0 软件对数据来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再利用极大方差法进行正交旋转以便对因子载荷小于0.5 的题项予以删除。结果显示,14 个指标载荷均达到0.5以上且没再次出现多个载荷大于0.4的题项;而3个特征根大于1的公因子,方差贡献率累计共解释了67.494%的信息,高于最低方差贡献率60%的标准,说明3个因子是有效的,且与实际调查问卷设计的3个维度相对应(表2)。

  将3 个维度与其对应的测量指标导入AMOS 24.0,以便构建产权置换型古村落旅游空间正义性感知一阶测量模型,并对数据来进行模型适配度检验。结果显示,3 个维度的组合信度介于0.8465~0.8851 之间,数值均大于0.8,表明内部变量一致性较好;平均方差提取值介于0.5248~0.6636 之间,均高于0.5,即3 个维度变量的组合信度与聚敛效度较好(表2)。再对模型的整体拟合测评指标进行评判,通常选取6 个绝对拟合指标、5 个相对拟合指标和两个简约拟合指标

  [53],考虑对其4 个测量指标进行一一筛查删除,以期提升其因素负荷量。通过删除C3后,发现“参与正义”维度的因素负荷量上升为0.70,已非常接近0.71,且另外两个维度均大于0.71。另外,结合实地调研访谈掌握的情况,参与正义维度中的C3指标,即“对古村旅游开发事项的决策权”,实为社区居民参与程度最低的指标之一,产权置换旅游开发是政府直接与旅游研发企业共同决策的结果,因此,考虑将C3指标予以删除。

  最后,对删除C3指标后样本数据的重新检验表明,Cronbachs α系数为0.894,KMO 值为0.895,方差贡献率累计共解释了66.897%的信息。3 个维度的组合信度介于0.8258~0.8678之间,内部变量一致性较好;平均方差提取值介于0.5217~0.6149 之间,维度变量的组合信度与聚敛效度较好。另外,删除C3指标后,一阶三维模型能较好拟合调研数据,拥有非常良好的科学性(表3)。

  鉴于高阶因素构念(即旅游空间正义性)对一阶因素构念(承认正义、分配正义、参与正义维度)的因素负荷量/解释力尚佳,且一阶因素构念对测量指标的因素负荷量/解释力,除C1(0.67/0.45)、A2(0.69/0.47)、B2(0.70/0.49)略低外,其余均不小于0.71/0.50,达到理论标准要求

  [53],表明删除C3指标后,产权置换型古村落旅游空间正义性感知维度建构尚可(图1)。

  (1)社会空间语境下,空间正义即社会正义,旅游空间正义,即旅游空间实践的社会正义。产权置换型古村落旅游空间正义的居民感知测度,大体可由Fraser 社会正义三维尺度进行表征。其中,旅游空间正义对分配正义、承认正义、参与正义3 个维度的解释力由强到弱分别为0.60、0.57、0.49,且各维度对测量指标的解释力均≥0.45。该指标体系为同类型旅游地空间正义的居民感知测度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初步测量工具。当然,理想的测量工具应该是一个可以综合3 个维度的二阶模型。但由于主观(源于居民感知问卷)和客观(结构方程模型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严格)因素的限制,加之二阶模型的建构,需要3 个一阶维度之间两两达到或超过0.75的较高相关度,而在现实中,承认正义与分配正义之间的“知行合一”程度不一,参与正义又得不到有效制度保障,因此,二阶模型的建构可能是任重而道远的未来理想,本研究仅仅只建构了一个尚不十分完善的维度指标体系,希望可以为后续研究抛砖引玉。

  [42]一致。其中,参与正义维度均值最低(1.91~2.08),反映出村民在旅游开发中参与权利的极大缺失,正如有村民所言“没得商量,这都是政府说了算。”①其次是承认正义维度均值,尤其是村集体资产的旅游价值被严重低估(2.42),而私人老宅的旅游吸引价值则几乎被完全忽略了(2.07)。对于分配正义的感知,则延续了参与不正义以及错误承认的因果逻辑,如有居民表示:“一年拿那几百块钱,那都没什么用,其他没有一点好处。”②再者,居民还表达了对景区提供就业的不满:“(景区的工作)我们去得少,景区也没有优先照顾我们本村人。”“工资太低了,还不如出去打工。”“我们村里人在景区里头上班的工资比外面来的人要少。”③这说明景区公司所承诺的就业安排并未履行到位。另外,篁岭新村目前的生存发展环境也并不令人满意,诸如竞相争抢生意、经营机会不平等、物价上涨、环境污染等,而之前“房前屋后菜篮子”的低成本生活已成过去。

  不同主体或语境对空间与空间正义的解读会呈现出不同的意义与价值判断。本研究从原住民的“我者”感知视角,基于列斐伏尔的社会空间语境,探究原住民对旅游开发中产权置换及其所引发的承认、分配及参与正义的感知,以便能够从多元主体视角全面评估旅游开发中的产权置换模式效应,并有望进一步拓展乡村旅游开发影响之社会批判理论研究内容。据此,在对婺源篁岭村实证案例分析基础上,提出3个具延伸性的研究议题,以进一步明晰本文的研究意义及理论贡献。

  本文对旅游空间正义的承认正义、分配正义及参与正义维度的构建,得益于列斐伏尔的社会空间语境,以及Fraser 政治哲学视野下的三维社会正义尺度理论支撑,并认为某一具体领域(如环境、能力、旅游等)的正义议题均可纳入这一宏观分析框架。而且,Fraser在分析社会问题时,试图重构以正义的“什么”、正义的“谁”以及正义的“怎样”为主要内容的正义理论。其中,“谁”拥有平等参与的资格,Fraser用“所有人受制原则”来划定,并通过政治制度模式来保证民主对话,可见代表权处于统领地位,没有代表权就没有再分配或承认。

  [3]。在社会学视角下产权体现的财产权利关系是一种动态均衡的过程……要关注产权背后的社会结构关系[54],关注不同主体间对产权的自发建构,并分析互动过程中的社会规范制约作用[55]。因此,中国乡村旅游开发中有关产权的界定和流转,除了需要仔细考虑农村集体产权这一传统社会背景外,更应该关注乡村社区“旅游吸引物”这一新兴稀缺资源的产权建构及其归属问题。正如列斐伏尔所指出的那样:“被产出的空间也充当了思想与行动的工具……尽管如此,它还是部分地逃离了那些想利用它的人。那些造就了这一空间的社会的与政治的(国家)力量,现在力求把空间完全控制住,但未能做到;那些迫使这一空间性现实走向一种无法控制的自主状态的国家力量的专门机构,现在拼命把事情做过头,进而束缚空间,奴役空间”,它则利用“弱者的武器”成为了巨大对抗的场所[25,27,39]。然而,面对旅游空间对农耕生产生活空间的彻底置换,那些曾经的内生性“拖延战术”即“弱者的武器”[42]已经失灵,转而只能求助制度变迁的外生力量,以便重建与新的旅游空间相适应的财产权利关系。

  [56]。习性,一方面表征的是对社会世界的信念关系,它趋向于维系既定的社会结构并利用新的经验来强化它[57];另一方面,“习性能完全自由地(有所限制)生成产品——思想、感知、表述、行为”[58],习性的主动性与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有可能成为行动者思想解放的有利工具[57]。在这一过程中,当一种资源因其具备极高的价值而成为争夺对象,并发挥“社会权力关系”的功能时,布迪厄就把这种资源阐释为资本[56],而文化资本的观念富有洞见地唤起对于文化倾向与文化资源在市场社会中权力方面的关注,如同乡村社区的“旅游吸引物”。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权力的实施都需要正当化与合法化,这种正当化与合法化创造出对权力的根本任意性的“误识”[56]。可见,对乡村社区旅游吸引物产权的制度化正是乡村社区旅游增权的正当化与合法化路径。

  然而,在我国,虽然农村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归属村集体,但其非农化出让却是由地方政府决定,且一般都会采用平价流转和等价置换模式。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农村房地的旅游吸引价值未被“合法化”而无法享受增值收益,致使外来资本得以长期无偿利用而处于“无意识”状态。可见,在列斐伏尔的社会空间语境下,乡村旅游开发中资本与权力主导,开发商、地方政府(包括村委会)与社区各利益主体,对社区旅游吸引价值的错误承认与不公平分配,便是产权置换型古村落旅游空间不正义的实践逻辑(图3)。

  [50],将产权置换下的古村落旅游吸引物权进行制度化处理,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如西双版纳傣族园在景区运营10年后,签订了村民参与景区门票分成的补充协议),将其纳入索道门票的股权结构中参与景区门票分红。具体可大致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村集体的公共吸引物部分,其分红按原住民人口数平均分配;二是村民各家各户的宅院老屋的吸引物部分,则按其吸引价值的大小评估后差异分配。第三,启用追索权。所谓追索权,是指针对法定或约定拥有、但没有被执行的权利进行追索的一束权利,是产权界定的事后环节,是对界定过程中不平等结果的推翻和追索、对模糊产权的再次确认以及对公平权利的追讨[59]。就篁岭村而言,前文提到的景区公司支付的资源使用费,充其量只相当于村集体水口林(当地人将水源林称为水口林)等资源的旅游地役权用益补偿,而村民们的古村文脉、老宅庭院等核心旅游吸引物(包括“晒秋”符号)的旅游增值部分,就能够最终靠追索权的启用进行追讨,其背后即存在一个社会公平的逻辑[60]。

  总之,重塑产权置换型古村落旅游空间正义的重点是消除社会各界都会存在的古村落社区旅游吸引物价值的“无意识”,确立与旅游场域相适应的崭新的古村落社区旅游吸引物价值的习性/信念(与传统乡村“无价、无偿”相对应的“有价、有偿”),并通过产权制度的创新性安排,实现旅游权益的公正分配。实际上,只有在篁岭景区公司与篁岭村之间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才能在2039年合同到期之后有望续约,从而使景(区)社(区)之间实现合作共赢与可持续发展。而从产权置换型古村落旅游开发的公平正义考量,“景区-社区股份制”命运共同体模式应该成为利益主体双方权利平衡实现的终极摸式

  [5]。也就是说,旅游吸引物权的制度化及其股权制是破解婺源篁岭古村旅游空间不正义的制度抓手,或者说,除了阿者科村这类文物遗产型古村落[60]外,产权置换型古村落旅游目的地可谓是旅游吸引物权理论[8]的最佳应用场域。

  最后,本研究侧重于社会空间语境下产权置换型古村落旅游空间正义性感知测度模型的建构,并未涉及产权置换型古村落旅游空间正义的影响因素、旅游吸引物权制度化的具体路径及其股权化分配等具体问题,这也成为未来研究者值得深入探讨的重点议题。此外,在单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未来应该尝试多个同类案例地的综合比较研究。